三险用药范围将增容297种 甲类药品全额给付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200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
强力银翘片被剔除出目录
新版《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据介绍,在新版《药品目录》中,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中成药品种由2004版的823个增加到987个,增幅19.9%。其中甲类药品由135个增至154个,乙类药品由688个增至833个;西药品种也由1031个增加到1140个,增加10.6%。其中甲类药品由315个增至349个,乙类药品由712个增至791个。再加上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较之2004版药品目录,“增容”297种。
此次目录的调整有进有出,增加的药品都是近几年上市的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新药。而记者在目录中看到,像感冒清热颗粒、小儿感冒片以及双黄连口服液等都被新纳入药品目录。而诸如强力银翘片、苦甘颗粒等被剔除。
甲类药品须全额给付
据悉,新版《药品目录》中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盘接收”,并统一列为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由此,就做到了新医改实施文件要求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 定给付。
乙类药品调整禁超243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应于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后,再由所辖统筹地区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各地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对于乙类药品的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对国家基本药物和仅限工伤保险的品种,不得将其从目录中调出。对《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对药品名称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同时,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得超过243个。
自我药疗药品门诊限个人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表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