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青岛君平门诊2.27抢救案法院判决
经过漫长的1年半的折腾,2008年11月28日我们接到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下面一大段是原文摘录。
2008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8年6月27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该鉴定分析认为:
患者既往有风湿病心脏病史十余年。本次其因“心慌、心悸、呼吸困难1年余,加重7天”就诊于青岛市市南区君平中西医结合门诊部。门诊部根据当时的检查结果,考虑其为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等。从以后的尸体解剖病历报告来看,门诊部上述临床诊断是可以成立的。根据王爱萍到门诊部就诊时的情况来看,其病情危重,并存在猝死可能。门诊部医师在王爱萍抵达初期,对其病情的估计还是较准确的,考虑到门诊部因条件所限,不适合诊治危重患者,故建议其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专科)治疗也是较合理的。但是,王爱萍及其家属未遵从门诊部医师的建议,坚持留在门诊部接受治疗。门诊部医师在患者家属签字后即予留观强心利尿,并考虑“把心衰纠正一下,等平稳一点后再回家。”说明经治医师对疾病的严重性虽已有一定认识,但仍显得不够充分。事实已经证明,王爱萍当时病情确属危重,仅通过短时间的、一般的对症治疗是不够的,以至于在其后病情迅猛变化的情况下,门诊部因自身条件原因(如缺乏心脏监护设施、缺乏必要的X线设备观察心影、也缺乏检验条件等)限制了对病情的观察和抢救工作的及时展开。一般来说,类似本例心脏疾患的基本治疗原则是强心、利尿。门诊部医师给予静脉推注速尿是可以的,但同时亦应给予足够的强心药物。本案中,门诊部医师让患者仍继续自行服用随身携带的强心药—地高辛,但对强心药物未调整用药或考虑静脉用药,显示院方对强心治疗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充分。尸体病理检验提示,王爱萍存在二尖瓣狭窄损害,已达风湿性心瓣膜病晚期、严重病变,同时合并严重的右心衰竭,本次又出现重度肺淤血、肺水肿,属急性左心衰竭表现,并因此发生难以挽回的心源性猝死。王爱萍病情转危以后,门诊部医师组织了抢救,又呼叫120急救和转院。但其时患者病情已极其危重,挽回生命的可能性已经不大。我们认为,王爱萍所患之风湿病心脏病及其合并症病情极其严重,即使在条件相对完善的医疗单位,其死亡率也是很高的。其自身疾病因素是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同时,门诊部医师对患者疾病的认识不够充分,采取的医疗措施欠得力,未充分尽到医师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和告知(转诊)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的获救机会,应属医疗过失行为,但医疗过失行为仅是患者最终死亡的次要原因。审查意见认为,王爱萍所患疾病是其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时,青岛市市南区君平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次要因素)。对此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君平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在针对患者王爱萍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其与患者王爱萍的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所诉“被告人员却在120急救人员抢救过程中强行拆卸病人身上的抢救设备,干扰120急救人员正常抢救工作,强行将王爱萍搬离,致使原告急救人员无法实施就地抢救”,根据光盘内容原告所诉属实。救死扶伤为被告的天职,被告应予积极配合120医生的抢救,对“被告人员却在120急救人员抢救过程中强行拆卸病人身上的抢救设备,干扰120急救人员正常抢救工作,强行将王爱萍搬离,致使原告急救人员无法实施就地抢救”的行为,被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原告的医疗过错参与程度,被告按照25%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